现行宪法的修改年份及修改内容

稿件来源:新华网 发布时间:2015-01-24 17:48:40

  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,至今作过四次修改,共31条。

 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。1988年4月12日,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。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(第一条、第二条),内容是:(1)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。(2)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,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。

 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。1993年3月29日,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。这个宪法修正案共9条(第三条至第十一条),主要内容是:(1)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,增加了“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”、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”、“坚持改革开放”等内容。(2)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:“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。”“国家加强经济立法,完善宏观调控。”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“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”的规定修改为“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”,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“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,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”的规定修改为“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,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”。(3)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“农村人民公社”,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。(4)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“国营经济”改为“国有经济”。(5)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: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。”(6)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。

 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。1999年3月15日,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。这个宪法修正案共6条(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),主要内容是:(1)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。(2)增加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”(3)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。(4)规定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”。(5)增加规定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、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”(6)将镇压“反革命的活动”,修改为镇压“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”。

  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。2004年3月14日,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。这个宪法修正案共14条(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),主要内容是:(1)确立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;(2)增加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”的内容;(3)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“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”;(4)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;(5)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;(6)完善土地征用制度;(7)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;(8)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;(9)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“特别行政区”;(10)完善紧急状态制度;(11)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“进行国事活动”;(12)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;(13)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。(完)